渤海理工职业学院个人因公借款管理办法
日期:2020-03-06 13:58:31  发布人:财务处  浏览量:219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财务内控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全体正式入职教职员工。

第二章  个人借款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所有职工按照岗位编制所属,因公办事,需垫付资金的可向学院借款;非本学院职工不得借款。

第四条  教职员工转正之后才可借款;临时工、试用期职员工不予借款。

第五条  清理借款的责任人为借款人本人及直接上级主管,财务处有监督、督促责任。

第三章  借款范围及借款流程

第六条  个人借款包括现金和银行转帐支票两种方式。

第七条  个人借支现金的范围包括:

1、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审核批准的招待费;

3、其他需使用现金的事项。

第八条  个人借支银行转帐支票范围包括:采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相关事项等。

第九条  个人借款以500元为下限,低于500元的借款申请,不予借支;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借支现金以2000元为上限,2000元以上不得借支现金,应采取支票或银行转账形式。

第十条  学院日常能源采购(如水、电、天然气等),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借支现金且金额较大的,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借支,但交费时必须有财务人员随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学院借支,需填写《借款单》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财务处审核、报院长终批。

第四章  个人借款的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自办理事项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 ,按照相关规定,凭相关手续、发票、报销单等有效单证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并冲销或归还借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计算方法:算头不算尾)。借款人应自觉遵守借款的相关规定,在借款逾期前报销或归还借款。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财务处每月末编制个人借款明细表,对超过30天未能自觉清理借款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及借款人直接上级主管,催促借款人3日内归还逾期借款,或告知其在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30天未能清理借款的借款人给予酌情处罚。

第十六条  学院内所有职工调岗、离职时,必须将借款清理完毕。

如有借款未清的,学院财务处停发其在岗时未发放的所有工资,人事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核发:财务处 点击数:2198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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