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财务内控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全体正式入职教职员工。
第二章 个人借款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所有职工按照岗位编制所属,因公办事,需垫付资金的可向学院借款;非本学院职工不得借款。
第四条 教职员工转正之后才可借款;临时工、试用期职员工不予借款。
第五条 清理借款的责任人为借款人本人及直接上级主管,财务处有监督、督促责任。
第三章 借款范围及借款流程
第六条 个人借款包括现金和银行转帐支票两种方式。
第七条 个人借支现金的范围包括:
1、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审核批准的招待费;
3、其他需使用现金的事项。
第八条 个人借支银行转帐支票范围包括:采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相关事项等。
第九条 个人借款以500元为下限,低于500元的借款申请,不予借支;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借支现金以2000元为上限,2000元以上不得借支现金,应采取支票或银行转账形式。
第十条 学院日常能源采购(如水、电、天然气等),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借支现金且金额较大的,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借支,但交费时必须有财务人员随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学院借支,需填写《借款单》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财务处审核、报院长终批。
第四章 个人借款的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自办理事项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 ,按照相关规定,凭相关手续、发票、报销单等有效单证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并冲销或归还借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计算方法:算头不算尾)。借款人应自觉遵守借款的相关规定,在借款逾期前报销或归还借款。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财务处每月末编制个人借款明细表,对超过30天未能自觉清理借款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及借款人直接上级主管,催促借款人3日内归还逾期借款,或告知其在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30天未能清理借款的借款人给予酌情处罚。
第十六条 学院内所有职工调岗、离职时,必须将借款清理完毕。
如有借款未清的,学院财务处停发其在岗时未发放的所有工资,人事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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