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日期:2020-03-06 13:56:31  发布人:财务处  浏览量:20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分工与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报备手续;监督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是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依据其工作职责不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或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定期清查、资产统计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核算;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并负责房屋、构筑物,教职工宿舍内家具、电器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各系部负责各实训室专用设备管理,所属教室内所有教学用具的管理;

(四)具体使用部门负责所属通用设备管理;

具体管理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为学校各部门、院系。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协助做好资产的清查和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范围、分类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按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具体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具等。

(五)图书和档案。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六)家具、用具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验收

第十三条 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建账、建卡等手续。凡未经验收建账的固定资产财务处不得报账。

(一)资产验收必须见物,能够携带的固定资产应在验收时携带到验收现场,不便携带的固定资产先由验收人员到资产所在地查验再办理验收手续。

(二)专用设备的验收由验收管理小组负责,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仪器设备的名称和规格型号等信息与设备购置合同是否相符、仪器设备及配件是否齐全、仪器设备的质量是否合格等。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不予验收,在验收中如发现错货、短缺、损坏等情况,应将仪器设备妥善保管,并责成有关人员抓紧办理换、补、退或索赔手续。

(三)通用设备(如空调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公共办公家具等)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办理建账手续。

(四)图书资料的验收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图书信心中心)负责清点验收,将所购图书资料按实际购得的书名、册数、单价、总价(要求与发票、清单上的金额一致)等进行清点、建账,由图书管理员录入图书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验收准备工作

验收资料的准备:验收技术资料的准备,收集与到货资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如招投标文件、订货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备忘录、使用说明书、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决算书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

验收工作由学院验收小组组织,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包括:验收小组成员、设备设施厂家、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学院主管领导,设备设施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需院长参加。并在预定验收日期前2天,向主管院长、院长汇报申请。

(二)验收分类

1.单台件价值在5千元以下、批量价值在1万以下的资产验收,由后勤处与申购部门根据购货合同或采购说明书中的各种要求进行验收并清点数量,申购部门填写验收单。

2.单台件价值在5千元及以上、批量价值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资产验收,由后勤处、财务处和申购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共同根据购货合同、采购说明书中的各种要求进行验收并清点数量。由后勤处资产管理员填写验收单。

3.价值五万元及以上的资产验收,则成立由申购部门、技术部门、后勤处、采购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购货合同、采购说明书中的各种要求进行验收并清点数量。大批量采购的设备随机抽样查验,并对设备的配置及性能进行鉴定。

(三)验收

1.对于精密仪器、设备由供货厂商技术人员在学院申请使用部门验收人员陪同下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安装完毕后,由学院申请使用部门验收人员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试机过程中要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资产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当场与供货厂商沟通,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

2.对于图书、空调、课桌椅等通用一般设施,严格遵照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要求查验。

3.数量检查,以合同要求的数量为准;分批分次验收的以实收数量为准,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

4.短期试用。针对某些仪器设备等设施,需要与供应厂商约定试用期限,期限内无质量问题方可验收。

5.验收结论。该步骤工作一般是在外观检查、安装调试、数量检查、短期使用验收等项工作的已顺利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由验收小组做出验收是否合格的评价,各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主要情形如下:

(一)验收合格,验收小组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经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验收工作完毕。采购部门凭发票、验收单到后勤处建账(实物账)。建账完毕凭发票、建账凭证及合同到财务处报账并登记入账(资产账)。

(二)验收时发现存在问题,但与合同无严重冲突且不影响正常使用,验收组织单位应在验收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供货厂商整改完毕并由验收相关人员确认合格后,才准予通过验收。

(三)验收时发现存在问题,且与合同严重冲突的、或与合同不符的、或已不能满足使用部门需要的设备,验收小组应出具书面报告,将该采购项目定义为不合格,上报主管院长、院长。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该项目处置意见,并向供应厂商追讨相应损失。

(四)对未按本规定进行验收和按本规定验收界定为不合格的固定资产购置,资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实物明细账登记,学院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验收工作中各部门在采购与验收工作、验收与使用管理、使用与记账等环节,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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