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理工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0-03-06 13:44:50  发布人:财务处  浏览量:13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系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五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学院领导,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学院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院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会同财务处长进行;财务处长的交接,由学院财务处会同学院办公室及学院主管领导进行。

第四章 现金、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院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现金使用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院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的统一大宗采购支付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三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学院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根据当日现金使用情况从银行提取现金,在取现前必须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院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交财务处、学院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参照学院《个人借款管理办法》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学院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报销流程完成后(参照《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由出纳支付现金,会计人员及时填制凭证。

第二十八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人事处编制的职员工资表,经人事处、财务负责人、院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按时发放工资,并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财务制度需使用支票支付的款项,审批流程完成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是本学院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年度、月份起止、凭证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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